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号
天津驰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TQDA64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村赢业路10号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吕立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调取了你单位为车牌号津RPF945的机动车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历史视频。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2月23日为车牌号津RPF945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对车牌号津RPF945的机动车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作出不合格的结果判定,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车牌号津RPF945的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提供的相关缴费单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为该车检验人员在检验该车辆时,上岗时间不久,对检验流程重点内容掌握还不太熟悉,过于注意仪器设备,对于检验过程略有疏忽,主观上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思想。我单位属于对检测的标准理解有误差,没有主观的违法操作,且并没有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实质性污染。针对该问题,我站已先对相关车辆进行召回,进行整改,严格按照要求重新检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对站长及其所有检验人员,提高培训频率,提高学习态度,认真学习并掌握《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近两年疫情原因,我站在装修完后正好是疫情爆出时间,今年年初天津疫情爆发,我站所在的津南区反复出现疫情,我站受到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最开始的配合疫情工作进行停业大筛,静默管理,到后来的封锁区域也影响着站内的验车情况。而且对于近两年内验车政策的改革,更是影响着整个大环境,随着车辆免检的政策出现,导致将近有一大半的小型车辆不验。我站对于验车场地的租金、员工的收入、前期的设备贷款等问题,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状况更是举步维艰。前期对于站内场地的装修以及租金,我站还处于亏损阶段,还有站内检验的大型设备现阶段还在还贷款。基于以上主客观原因,望贵局减免部分处罚款项。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6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61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年11月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1月9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1月9日我局案件听证会意见:部分采纳企业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符合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责成执法总队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定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事实,处罚款十万元。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7号),重新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7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2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2月2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2月3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同意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2023年1月31日法制审核意见: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