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9号
天津汉拿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373763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九园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金长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汉拿汽车部品有限公司增项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机加工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切削液,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6-09。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加工车间外西侧露天存放沾染了废切削液的切削铁屑,且地面有废切削液流失,撒漏。经称重,约为0.923吨。
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在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金属屑除利用环节外均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3.9的规定。
经本次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因露天贮存上述危险废物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汉拿汽车部品有限公司增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但于2022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2日检查当日,对存放于机加工车间外的沾染了废切削液(HW09)的废切削铁屑(HW09)和撒漏在地面的废切削液(HW09)进行了称重估算,总计重量为0.92吨。对以上废切削铁屑(HW09)和废切削液(HW09)经过再次称重总重量为0.46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3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同意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2023年1月17日法制审核意见:在法制审核会议上播放的视频影像中可视有危险废物撒漏地面,执法人员与其共同清理,清理后未见明显污渍,属于该单位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一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