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8号
天津市宏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B5JU31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驯海里南11-2-103
法定代表人:孙广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中交一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11号线延伸工程1标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该工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上述工地有两台挖掘机(1.一台神钢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2-20025730,机械型号:Sk210LC,机械编号:YQ11-06718;2.一台住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2-20022543,机械型号:SH350HD-5,机械编号:SMT350A5C00BH1767)正在作业。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你单位所有并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拍摄机械设备照片、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机械登记信息、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11月1日新政实施,我们当时挖掘机刚进场,我们确实不太了解新政,进场前,我们确认了环保标,我们也是给地铁干活,是民生工程,项目金额只有1万多,疫情原因我们也没有什么活,也很难,刚接到活就发生了这个问题,很惭愧,我们刚进场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退场了,后续也没有使用,希望酌情从轻处理。
2.在以后施工过程中我们也要严格控制机械设备租赁和采购,也要对天津市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学习。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1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3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1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3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2月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2月8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采纳你单位在听证会上及执法人员予以确认的该案所涉车辆未见明显黑烟,未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