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7号
天津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9KHY2E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孙庄津芦区2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津北辰文(挂)2020-011号文庆道(水泥厂三分厂)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该施工工地位于环城四区外环线(不含)以内区域,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明确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一类禁用区。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有:1.一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1-20005757,机械型号:EX60-5,机械编号:1C1P053100)正在作业;2.一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2-20012228,机械型号:EX60-3,机械编号:10S41404)正在作业,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别为国Ⅰ、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明确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你单位所有并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拍摄机械设备照片、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机械登记信息、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环保标是按照合法手段取得的,是不了解新规才造成了问题,希望可以因为是初犯,且疫情原因影响,对我公司从轻处罚,也希望把工资给工人结清。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1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2月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2月8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采纳你单位在听证会上及执法人员予以确认的该案所涉车辆未见明显黑烟,未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