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8号
天津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WG1T4H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3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福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中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占地协议》(2份)、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及《天津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固体废物30万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生产原料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属于第Ⅱ类工业固体废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租用大钟庄村原砖厂限制建设用地用于存放炉渣,堆场面积约为14000立方米,物料已苫盖并设置围挡。你单位上述存放Ⅱ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未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5.3.1的相关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你单位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中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占地协议》(2份)、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天津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固体废物30万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分别与天津雍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及天津泉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业务合同》及《检斤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3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同意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2023年1月18日法制审核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