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2号
天津市易成锅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44016H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经济发展中心津港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象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易成锅炉有限公司年产21套金属制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焊接工序配备相应的焊烟净化装置,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移动焊烟净化器的集气装置收集后经烟尘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南侧车间内有6个点位正在进行钢结构焊接作业,均未使用焊接烟尘净化装置。经现场查看,你单位有6台移动式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堆放在车间东侧,未连接电源,车间东、西侧两个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焊接烟尘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易成锅炉有限公司年产21套金属制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执法人员对我单位进行检查时,处于生产需要进出物料导致车间大门临时敞开,检查中发现6台焊接设备正在工作,焊烟直接消散在车间,由于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故车间焊接操作工没能及时在施焊时使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设备,事后我单位已对车间负责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因疫情原因,给我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主要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相关设备销量逐年锐减,金属制造业每况愈下,直至去年公司出现了亏损,如今我公司已处于半歇业状态。综上,我公司已深深认识到内部管理上存在着较大问题,相关环保专业知识匮乏,请贵局给我单位一次整改的机会,我们一定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员工环保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8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8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7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年12月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3年1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1月9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2月3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权行使适当,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1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