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1号
挪亚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XLBD6P
地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思智道1号恒通企业港E93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丽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看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768],发证日期:2021年4月27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6日)中射线装置台账明细登记表显示,你单位登记有3台Ⅱ类X射线探伤机,规格型号分别为:XXG-2005L型、XXG-2505型、XXG-3005型。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台账显示共有28台Ⅱ类X射线探伤机(规格型号分别为:XXG-2005L共6台、XXG-2505(D)共3台、XXG-2505L共4台、XXG2505共1台、XXGH-3005共1台、XXG-3005共4台、XXG-3005D共7台、XXGH-3005Z共2台),其中有25台Ⅱ类X射线探伤机未登记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射线装置台账明细中(规格型号分别为:XXG-2005L共5台、XXG-2505L共4台、XXG-2505D共2台、XXG-2505共1台、XXGH-3005共1台、XXGH-3005Z共2台、XXG-3005D共7台、XXG-3005共3台)。经调查和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以上25台未登记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的Ⅱ类X射线探伤机中,实际产生经济效益的Ⅱ类X射线探伤机有10台,至检查当日拍片经营收入共计两万零六百一十二元。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768])、《仪器设备台账》《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单位存在问题的批评与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目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工作已完成现场审核,只需等待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下发即可完成整改;
2.执法人员检查后,我单位对25台便携式X射线探伤机进行封存处理,在未完成新《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的情况下不再使用;
3.我单位为初次违法,在整个射线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防护要求进行区域划分,并有安全人员巡检确保无非相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造成辐射事故,并未对社会及环境造成危害;
4.关于此次检查我单位也发现很多辐射安全管理上的不足之处,在检查过后积极整改,举一反三自查其他方面有可能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完善企业的管理规定;
5.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就受到疫情的影响,至今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如有处罚对单位影响极大,综上所述:我单位一定虚心接受,一定守法履行,希望贵局理解我单位的申辩,不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6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3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6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年11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3年1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1月9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2月3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防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两万零六百一十二元;
3.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1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