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1号
嘉润顺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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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225-10
法定代表人:毕连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自2022年9月起,在厂房北侧空地存放约6000吨水渣,呈干燥粉末状,易产生扬尘,未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确认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工作人员环保意识淡薄,未意识到长期露天存放的水渣已成粉末状态,容易产生扬尘,故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3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采纳你单位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鉴于积极配合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六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