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号
天津市三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5901591A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23号院内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郑锡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合同编号:XQ220909-001),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油锯末(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废含油沾染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和废油泥(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0-08)等危险废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东门外南侧露天堆放有含油锯末和含废油抹布,共计0.51吨,未按规定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内,且堆放过程中,渗漏的废油流入车间东门外南侧的污水井内。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你单位《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合同编号:XQ220909-001)、《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的称重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此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希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78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1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1月16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3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二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