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号
天津津辉晟达木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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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北于堡赤欢路北(东方制桶对面)院内四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杨荣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取吸附/催化燃烧法治理工艺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底漆喷漆房内有喷漆生产作业痕迹,底漆喷漆房内有22块刚喷完底漆的木板,底漆喷漆房外有15块刚喷完漆的木板,上述37块木板喷完漆后尚未完全干透,均处于晾干状态。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设备风机未开启。执法人员现场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TVA2020有毒挥发性气体分析仪),对上述木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进行检测,最大检测浓度为6802ppm(μmol/mol)。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