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8号
天津渌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61276423K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程庄
法定代表人:史国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渌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零部件76万套及工程机械零部件18万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喷粉工序产生颗粒物,通过1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3有组织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粉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但是对应的1根15m高排气筒P3已拆除,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渌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零部件76万套及工程机械零部件18万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12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称已认识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承诺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生产,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2.你单位解释称正在与奔驰公司进行合作,如受到执法部门处罚对单位生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恳请给你单位一次改正机会,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9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1.你单位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在注销排污许可证之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更应该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2.你单位注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生产排污,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1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