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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1-17 17: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

天津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76377791

地址: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铣床工序产生粉尘废气G5,经工位上方的集气罩收集,进入“中央集尘-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P3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二铣床工序的两台镂铣机正在作业,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正在运行,但其中一台镂铣机的废气收集管道脱落至地面,未与镂铣机相连接,产生的粉尘无法有效收集,现场堆积部分木屑粉尘,且车间窗户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2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2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2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检查发现的镂铣机刚更换完刀片,由于公司岗位操作工更换频繁,个别工人在换班时未交接清楚,导致脱落的软管未及时安装上已积极完成整改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3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在本案第一次审议时,已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经营影响。综上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117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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