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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昀达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1-06 16: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

天津昀达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02884U

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滨河路2599

法定代表人:于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座封闭式料仓已无房顶,露天存放了粒径为5-15mm5-25mm的石子约500吨,未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面有大量积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2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2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检查当天你单位正好来料卸货,苫盖物影响铲车卸料操作,临时移除苫盖物;

2.你单位料仓顶棚是2021年暴雪压塌,因2022年高新区政府规划部门等要求,中止了顶棚重建工作;

3.你单位为国企,当前人工材料费高,订单少,业绩下滑,经营困难,申请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考虑当前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中“二、实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文件精神,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316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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