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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8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2-17 13: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89

天津大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LDTL8J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兴发道1

法定代表人:韩星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大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汽车空调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采用切割机切割铝管,会产生切割粉尘。切割机上方设置集尘罩,收集粉尘经滤筒式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切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滤筒式除尘设施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大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汽车空调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1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但认为处罚二万元过重,建议改为批评教育。

2.我单位919日夜间没有生产,920日上班后忘记合闸,因此没有开启环保设备。我单位切割的是铝型材,产生的污染物为大粒型粉尘。且当日车间密闭,未向外环境排放。

3.因新冠肺炎疫情,我单位生产经营陷入困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3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第一次审议时查看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视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切割工序正在作业,但未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风机。本案第一次审议时已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217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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