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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雁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9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2-17 15: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91

中雁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07WMA0R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北津榆公路869

法定代表人:仇汝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9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中雁包装(天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缠绕膜和1500吨气泡膜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雁包装(天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缠绕膜和1500吨气泡膜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载明你单位挤塑工序生产时会产生有机废气,经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共同由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高速全自动多层共挤流延膜机组(单套)正在运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级活性炭的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中雁包装(天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缠绕膜和1500吨气泡膜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雁包装(天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缠绕膜和1500吨气泡膜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1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表示接受,已经立即开始整改;

2.由于疫情影响,在岗人员严重不足,急于生产没有开启污染防治设施;

3.由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9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对单位从轻处罚。部分采纳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单位于20221110日提交了应付货款明细表及贷款余额截图,对目前生产经营困难相关情况予以佐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2月17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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