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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永和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9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2-27 08: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94

天津永和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549265J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九园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夏会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0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永和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单位对开双色印刷机在印刷时需要进行一次喷粉工序,产生颗粒物,经废气采集罩收集由风机集中管道送至DMC-48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同时双色印刷机印刷时会产生VOCs经废气采集罩收集,由风机通过集中管道送至GF-10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由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单位对开双色印刷机正在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DMC-48脉冲袋式除尘器及GF-10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装置的风机,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永和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1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7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1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1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本次执法检查内容予以接受,立即整改,后续加强管理;

2.本次违法行为因电路损坏引发的,但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仅印刷几十张印刷品;

3.因疫情防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陷入困难,企业法人家属生病,希望予以帮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79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单位在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时同时提交贷款证明、法人亲属病例证明,基本可以认定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及法人亲属病重一事为客观事实。部分采纳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2月27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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