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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天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7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2-05 15:1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79

信达(天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9GWXU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兴路30

法定代表人:宫世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9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公示信息,你单位20211018日变更《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编号MF0014号监测点位应每季度对非甲烷总烃开展手工监测。参考你单位《环保设备点检记录》《生产日报表》,你单位2022年第一、二季度均从事生产活动,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交2022年第一、二季度编号MF0014号监测点位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环保设备点检记录》《生产日报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0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0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0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单位自2018年以来,一直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规,第一时间落实环保相关规定由于我单位员工变动和第三方监测机构更换没有衔接好,导致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编号MF0014监测点位未开展手工监测本次检查后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对生产部门进行严肃教育,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该单位已及时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签订监测合同,进行补充监测。

2.由于我单位经营状况不佳,受房地产产业低迷和疫情影响较为严重,望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1028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采纳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考虑到单位自变更排污许可证后仅有1个点位未开展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的自行监测工作,首次违法并且情节轻微;同时单位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签订监测合同,进行补充监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同意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对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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