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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聚成煤炭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8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2-05 15:1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88

天津开发区聚成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59236X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9

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9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货场内的厂区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边钢构库的北侧外空地上存放两堆煤炭,两个钢构库中间空地上存放一堆煤炭,三堆煤炭重量合计约200吨,均处于露天存放状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行为属于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18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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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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