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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5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1-25 17:25

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59

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1789H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尹珍公寓A-2-3-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良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730日对位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岛养殖有限公司西侧的2亩土地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2316日与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处置利用合同》,委托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处置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废除尘灰)。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4月起,经与你单位协商后,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将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产生的272.9吨废除尘灰倾倒在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租赁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岛养殖有限公司西侧的2亩土地的坑塘内。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相关行为已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处置利用合同》、你单位与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处置协议》、《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员工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岛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的《过磅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8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8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8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91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2316日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签署《废除尘灰处置合同》。同日,我单位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废除尘灰综合处置利用合同》。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持有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审批的《排污许可证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自带密闭吸排罐车直接从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自提废除尘灰,是废除尘灰终端处置单位。我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中间环节的转委托方未实际参与废除尘灰的处置。我单位没有实施也没有指使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实施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不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2.我单位本次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事前不知情,是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被贵局调查后告知我单位。因此我单位无主观过错,且未实施倾倒行为。我单位申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88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35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818日的延期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919)、《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29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2923等证据为凭。

本案于2022930日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会议纪要(节选):会议听取了执法总队关于对“中民公司倾倒工业危险废物及粉尘物问题”舆情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与会人  员进行了讨论,对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发表了意见。会议原则同意执法总队对上述三家单位作出的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置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废除尘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1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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