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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林森净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8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1-25 15:4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87

苏州林森净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81307966W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爱玛路21

法定代表人:陈永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8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天津品晶商贸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名称变更申请的批复》及《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可知你单位曾用名为“天津品晶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林森净化板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名称为“苏州林森净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你单位沿用天津品晶商贸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参考《天津品晶商贸有限公司金属面夹芯板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手工板生产线涂胶、复合工序运行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P2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手工板生产线涂胶工序正在生产,集气罩与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连接的管道断开。你单位车间大门开启,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天津品晶商贸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名称变更申请的批复》《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22014)、《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天津品晶商贸有限公司金属面夹芯板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9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9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但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

1.本次现场检查情况属实,但属于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污染防治设施管道撞断。因材料、管件问题未能如期完成维修工作。我单位已于2022813日下午将污染防治设施管道维修完毕。

2.本次违法是我单位管理工作疏忽,部分员工没有充分重视造成的,我单位已开展各类环保工作总结及培训。希望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62号)送达回证你单位20221012日提交的《关于8.12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的回复》及相关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凭。

本案经法制审核后于20221121日经局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结论意见:按照执法总队拟处罚意见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1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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