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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鑫彩轩纸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8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1-22 14:44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85

天津市鑫彩轩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38734XU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下殷庄村北1

法定代表人:刘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鑫彩轩纸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凹印涂布压纹生产线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调墨、涂布和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和臭气浓度;复合压纹纸生产线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复合工序产生的VOCs,调墨、涂布和烘干工序产生VOCs和臭气浓度。上述生产线产生的VOCs和臭气经收集后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进行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P1)外排。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凹印涂布压纹生产线的1台凹印涂布压纹机和复合压纹纸生产线的1台铝箔纸复合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外环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鑫彩轩纸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0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211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2022923日执法人员到单位检查发现废气处理设备未开启,单位无异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单位召开紧急专题会议,查明事实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3.单位将引以为戒,积极整改,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希望体谅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实际经营困难从支持实体企业的角度,降低罚款额度或者不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64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11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122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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