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77号
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天津市长征医院、天津市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248Y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郭利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医学研究、医疗及护理保健服务,你单位于2022年7月1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01]),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有效期至:2026年7月26日。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肿瘤科医生许汝锋自2021年4月开始参与辐射工作,主要从事CT操作和I-125粒子收货交接,至检查当日(2022年8月18日)你单位未对上述医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5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