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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喜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6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1-07 17: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69

天津市津喜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F417XM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郭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瑞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8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租用天津市武清区钰涵人造花厂厂房进行生产。参考《天津市武清区钰涵人造花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叶片射骨注塑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通过光氧净化器处理后由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5台人工射骨注塑机、4台自动射骨注塑机正在生产,光氧净化器未运行,风机未运转。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武清区钰涵人造花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9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9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0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已认识到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上的缺失,已完成整改,我单位系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少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46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考虑单位已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照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意对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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