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67号
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99345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66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244993450001Q) ,你单位焊接生产单元污染防治措施为:移动式焊烟净化机组捕集净化,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预制区有2台型号为TNR-10-500的二氧化碳保护焊接机正在露天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未使用烟尘收集装置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244993450001Q)规定的排污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244993450001Q)、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