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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裕恩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6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0-24 16: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66

  

津市裕恩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NH8711

地址: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开拓四支路3-1

法定代表人:王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8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裕恩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硅胶护套和球笼防尘罩30万只/年、橡胶零件10万件/年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硫化车间对应的硫化工序产生VOCs、非甲烷总烃等废气,经收集送入一套“干式过滤+UV光催化氧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硫化车间内3台硫化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干式过滤+UV光催化氧化”处理设施的风机正在运行,UV光催化氧化设备未通电,打开设备控制柜发现灯管的镇流器指示灯不亮,硫化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裕恩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硅胶护套和球笼防尘罩30万只/年、橡胶零件10万件/年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9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9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292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在环保方面尤其重视,此前从未有过环保违法行为。但是在具体管理上还是存在一些不够细致完善的地方,导致了2022816日检查时发现UV催化设备未正常运行。对此单位进行了深刻反思和积极整改,事后立即着手调查,发现UV光氧未正常运行的原因是:当天上午车间一生产设备出现问题,造成电路故障,空气开关自动掉闸关闭,导致光氧设备断电停止运行。

2.由于受疫情影响目前市场环境恶劣,公司10台生产设备日均开启只有2-3台,设备开启率只有30%。自2020年疫情开始至今,企业陷入举步维艰的经营环境,再加上原材料上涨,回款周期延长,公司需要依靠银行贷款才能维持经营(20212022年贷款利息凭证)。鉴于此次违法行为是由管理疏忽造成的并非主观故意,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此次的非故意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48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921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0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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