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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2〕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0-08 09:40

我局于10月12日对该单位直接送达未果、于10月12日对该单位留置送达未果、于10月13日对该单位邮寄送达被退回。因此,本案下列文书采取公告送达。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23

天津市梅帝奇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UETC60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47

法定代表人:陈满元

我局于20211115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已于20222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12号),作出处罚款二万元,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229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书,因无法联系负责人无法完成送达;29日对你单位留置送达,因现场无工作人员无法完成送达;210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完成送达;225日于中国环境报完成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未履行缴纳罚款万元的决定,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日内履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12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12号)缴纳罚款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411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万元。

上述罚款金额共计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均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108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