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56号
天津云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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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十一支路建福园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3月15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才源加油站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分昼夜间两次进行采样,采样员为杨雪东、苗宏伟,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BG22032922)。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2名采样员2022年3月15日夜间采样时段未实际到达上述加油站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2022年3月15日加油站夜间采样时段监控视频以及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BG22032922)、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8月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处罚后对公司招投标的影响很大。
2.公司对上述事实进行自查,确实属实,但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员工个人所为,不是公司行为,公司是失察。发现该问题后公司进行了整改,并制定相关措施防止出现类似情况。
3.公司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旦公司出现问题,员工就只能失去工作。希望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33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年8月3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2022年9月20日)等证据为凭。
2022年9月20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结论:同意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经听证会审理,你单位针对此次违法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采纳你单位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且你单位为小微企业,符合疫情期间国家及我市对小微企业的帮扶规定。本案适用《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测活动,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