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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5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0-09 16: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55

天津通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300498250G

地址:天津上仓工业园永昌街内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建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污监测平台线索,我局于20226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共有8条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线,其中汽油车检测线4条,柴油车检测线3条,汽柴油混合检测线1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①你单位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津RF6630、津KX4696的柴油车进行检测,分别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120225142206011526480580120225142206131145520589)。经调阅你单位检测线相关视频,上述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条“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②你单位5号检测线的仪器设备检查及检定结果自动存储在计算机中数据不全,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9.1条“应将标准中要求进行的仪器检查及检定(含校准)结果自动存储在计算机中,便于生态环境部门查询”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单位出具的2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120225142206011526480580120225142206131145520589)、你单位检测线检测视频、5号检测线标定检查记录以及现场拍摄的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8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8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81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91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你单位属于对监测标准理解有偏差,没有主观违法,且没有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同时,企业很困难,公安部一直在对企业进行帮扶,申请局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予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819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41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91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2022920日)等证据为凭。

2022914日经听证会成员集体讨论,采纳申请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认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8号)中告知的5辆柴油车中2辆(车牌号为津RF6630KX4696)有明显可见烟度出现,且5辆车申请人及时召回并检测,检测结果均合格,建议罚款十三万元变更为十万元,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022920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结论:同意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本案应适用《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09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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