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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伟翔伟氏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4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9-29 16: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48

皓伟翔伟氏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AJ8182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源泉路301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7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皓伟翔伟氏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块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平板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烟尘,经与设备直接相连的管道收集排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厂房外118m高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平板激光切割机正常运行,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单位皓伟翔伟氏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块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8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8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20229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合理操作,对我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生产操作流程。

2关于处罚款二万元我司认为处罚过重,就此事相关问题,已由贵局责令整改,我司已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培训,对我司机器待机情况下不用开起环保设备的理解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深刻反省,并开例会重点说明。望贵局领导针对疫情影响,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取消处以罚款,希望贵局批评教育。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3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天津市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平台显示于检查前3你单位有生产情况,且一直未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情节较为严重。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区间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一次案件集体审议会时,已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疫情对企业的影响。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我局

1.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配套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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