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40号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61266652
地址: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你单位探伤室使用台账《员工日生产记录表》,你单位员工王文洪、刘莹曾使用X射线机进行过探伤作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员工王文洪、刘莹作为辐射作业工作人员,均未按照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2022年1-3月《员工日生产记录表》、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56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2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四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四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员工应在通过辐射安全培训及考试后,从事辐射类相关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