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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日物产(天津)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3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9-01 14: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38

朝日物产(天津)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00493301G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工业园区八区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加奔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6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朝日物产(天津)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园艺资材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原料筛分及罐装过程中产生颗粒物(粉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及密闭负压抽风系统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颗粒物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筛分工序与罐装工序正在运行,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及其风机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朝日物产(天津)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园艺资材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7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7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2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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