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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4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8-31 15: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45

  

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38102T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一号路1

法定代表人:张银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天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线索,我局于20226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均为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2台蒸汽发生器中的1台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台蒸汽发生器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于2021225日与天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至检查当日(2022622日)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控设备2021225日联网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8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8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8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为了防止废气排放超标,我公司在资金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主动将燃气锅炉升级为更加节能环保的蒸汽发生器。由于在线监测专业性较强,为使在线监测工作按时合规完成,我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全权委托给第三方,期间我们多次督促并于20212月设备联网后及时向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打报告申请项目验收,但由于第三方的不专业和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及疫情影响导致了验收工作迟迟未能完成。

2.我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虽然没有验收,但我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污染物一直达标排放,且我公司2021年每月以及2022年每季度手动检测结果均未超标,没有主观上违法隐瞒的动机,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目前我公司已经更换第三方以及在线监测系统,并计划于近期完成验收工作。恳请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免除我单位行政处罚。

3.我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今年又被认定为天津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和2021年度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1年钢绞线产量35.5万吨,国内排名第一,占据核电用钢绞线95%以上市场份额,目前在建核电站均由我公司独家供货。2021年我公司纳税2459万元,今年1-7月纳税2072万元。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公司逆势而上,1-7月产值同比增长19%,且因疫情和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原因,我公司运行困难,效益很差,企业入不敷出,实在难以承受罚款成为失信企业造成的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恳请贵局考虑营商环境以及我公司未来3年上市等因素,免除我公司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3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1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并组织验收的责任主体,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不影响你单位未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认定。

2单位自述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但在线监测数据一直达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参数,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低于真实排污数据,严重影响了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不影响未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违法行为认定。

3单位未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第一次审议会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实际情况和疫情影响,拟决定从轻处罚,责令你单位2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万元。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项,我局

1.责令单位限期2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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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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