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43号
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64342406U
地址: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高永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塑料包装袋(厚度大于0.02毫米)200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边封折边、制袋设备布置于生产二车间,边封折边、制袋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后通入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由风机引至1根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边封折边、制袋工序正在进行生产,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及风机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单位《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塑料包装袋(厚度大于0.02毫米)200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2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一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配套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