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37号
天津泰瑞印务有限公司静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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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二号路S6
负责人:胥锁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印刷车间时,2台印刷机正在生产,分别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查看1、2号光催化氧化设施,其中有3组(共6根)UV灯管不亮;检查你单位复合工序车间时,2台复合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风机开启,但光催化氧化设备未通电,处于停运状态,执法人员查看光催化氧化设施,其中24组(共48根)UV灯管全部不亮,上述三套污染防治设施进气管道均有开孔,未进行密闭。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复合工序车间配套的光催化氧化设施排气管道监测孔处利用VOC/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进行现场检测,实时检测结果为22.25mg/m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催化氧化设施UV灯管不亮未启动,因3-6月份公司生产处于停工状态,检查前两天因下暴雨设备漏电跳闸,5月11日公司第一天开工,员工也未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造成UV灯管未正常开启。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力度,保证环保设备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我公司全体员工深刻接受此次教训,加强环保意识,同时感谢贵局对我公司的监督和指导。我公司郑重承诺不再出现类似情况。恳请贵局领导根据我公司现特殊困难情况,从轻处罚,给我公司一个改正的机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36号)及其送达回证、2022年7月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整改情况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