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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舜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2〕3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8-15 16:4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35

天津市舜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RJJU8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高档五金产业园104国道东侧156.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钱盛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6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舜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镀锌生产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挂镀生产线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酸洗工艺产生的酸洗盐酸雾,治理措施为采用负压抽风将产生的盐酸雾引到酸雾喷淋塔净化处理,之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产生酸洗盐酸雾的挂镀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酸雾喷淋塔循环泵未运行,且酸雾喷淋塔加药池中溶液呈中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盐酸雾不能经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吸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单位天津市舜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镀锌生产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6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6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我局

1.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配套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81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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