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32号
天津聚会胜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199923H
地址:宝坻区大口屯镇小宝甸村
法定代表人:任淑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104199923H001V)载明你单位有2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分别为:编号DA001的颗粒物排气筒、编号DA002的隧道窑排气口。你单位粉碎机产生的颗粒物应通过袋式除尘器通过编号DA001的颗粒物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制砖车间内粉碎机正在运行,未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其运行时产生的颗粒物等污染物未经编号DA001的颗粒物排放口排放,呈无组织形式排放至大气环境中。你单位上述设备产生的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104199923H001V)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104199923H001V)、你单位《天津市宝坻区大屯口镇砖瓦厂年产4500万块页岩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6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制砖车间并无粉碎机运行,只有对辊机运行处理的是含水的料不会产生粉尘。如对我单位作出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15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复核2022年5月12日现场执法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粉碎机正在生产,你单位厂长现场确认正在运行的设备为《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104199923H001V)列明的生产设备粉碎机。通过视频画面,可见该粉碎机周边及厂区环境内有大量粉尘。考虑到我市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文件精神,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应符合《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104199923H001V)的规定。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