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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2〕3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7-29 16: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33

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6984P5/5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48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2520日对天津地铁8号线鞍山西道地铁站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使用1台住友建机株式会社牌履带吊车(机械型号:SC800-2,机械编号:263480,制造日期:19973月,国Ⅰ前阶段)进行拔桩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住友建机株式会社牌履带吊车进行了尾气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5009-12号〕显示,上述履带吊车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为5.17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1“GB 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I类限值的规定(额定净功率<19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3.0m-119kW≤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2.0m-137kW≤额定净功率<560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1.61m-1)。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5009-12号〕、《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3标钻孔灌注桩桩基拔除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T16-TJDT-ZY-1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6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621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7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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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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