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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明乳业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2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7-05 09: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27

天津华明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790675D

地址:武清区徐官屯工贸大街150

法定代表人:刘术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4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1912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260079067D001R),应对锅炉排气口DA001排放的氮氧化物每月开展1次自行监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20211月、2月锅炉排气口DA001排放的氮氧化物的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20191230日取得的《排污许可证 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600790675D001R)、你单位提供的2020年至2021年部分时段的《锅炉运行记录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5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5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6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单位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与北京中飞华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环保协议,协议期间未间断

2.单位因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未能如期开展20211-2月自行监测,属于不可抗力

3.单位向属地镇政府汇报过此事,属地政府已出具说明。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67日邮寄至我局的《陈述报告》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部分采纳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2600790675D001R)中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7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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