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26号
天津金鑫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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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蓟县侯家营镇许有庄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编号DA001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厂界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均为1次/半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且2021年上半年、下半年未对DA001排放口、厂界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57972708083001P)、《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环〕检202103-JC-149Q)、《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S2021090509)、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由于新冠疫情原因,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1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