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21号
天津瀚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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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5号C、D、E区
法定代表人:刘田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年产50万辆自行车架及架叉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津南投审〔2018〕156号),该项目铝管材选用弱酸性的药剂进行清洗,其中氟化氢具有一定的挥发性,你单位在脱脂槽两侧设置侧吸风装置,将挥发的氟化氢进行收集,并引至1#碱液吸收塔内进行洗涤净化,通过1根17m高的排气筒(P2)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表面清洗线正在生产。脱脂槽两侧的侧吸风装置风机处于“开启”状态,但配套的1#碱液吸收塔内无碱液,产生的氟化氢未经洗涤直接通过排气筒(P2)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年产50万辆自行车架及架叉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津南投审〔2018〕156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2年3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于2022年2月11日恢复生产,并对环保设备进行检修,因此1#碱液吸收塔内无碱液;
2.我单位自成立起对环保达标排放非常重视,先后投入500多万元购置环保设备,但仍然存在很多盲点和疏漏;
3.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我单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希望本次执法以说服教育为主。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3月22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近3年内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文件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1#表面清洗线生产时应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