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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同鑫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1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2-24 14: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8

天津市同鑫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4727541C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东翟庄村口东1000米团唐线与唐王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边林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类射线装置(工业X射线探伤机)项目建有1座探伤室,探伤室内有1X射线探伤机(X射线工业电视),设备型号为XYD-225-T。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取得《天津市同鑫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新建使用类射线装置(工业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根据你单位《天津市同鑫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X光工业电视)检查记录》和探伤室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2021123日使用X射线探伤机(X射线工业电视)对8根钢管进行了探伤检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同鑫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X光工业电视)检查记录》、探伤室的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1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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