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5号
天津丹阳车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58143849Q
地址: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付其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酸洗、活化、镀镍等工序产生的盐酸雾、硫酸雾需由酸雾吸收塔(碱液净化设施)处理后,经15m高P2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电镀车间一条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碱液净化设施)电源未开启,酸雾吸收塔(碱液净化设施)引风机未运行。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酸雾吸收塔(碱液净化设施)的碱液循环池进行酸碱度测定,pH呈酸性,且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酸雾吸收塔的加药记录。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丹阳车圈有限公司建设年产400万套自行车车圈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2758143849Q001P),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