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3号
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350998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谢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在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与围墙之间及厂区北侧后院露天堆放盛装水性漆和自泳漆的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T/In),共计约2.7吨。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与围墙之间的区域及你单位厂区北侧后院区域不属于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没有采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3.9的规定。
本次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因上述行为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整改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你单位既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1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称重的计算单据及你单位主动提交的《证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贮存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