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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梅帝奇家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1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2-23 09: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2

天津市梅帝奇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UETC60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47

法定代表人:陈满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制造,你单位喷漆工序中底漆喷漆晾干房产生的喷漆废气、晾干废气随气流依次通过水幕帘、旋流塔+UV光催化装置净化处理。喷漆房产生的废气成分主要为漆雾、二甲苯、VOCs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底漆喷漆晾干房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催化装置未通电,水幕帘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梅帝奇家具有限公司木制家具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2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123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请领导考虑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免去此次罚款。改成教育为主;

2.在今后工作当中一定加强环保安全意识,按要求积极接受整改;

3.再次恳请领导考虑疫情期间难以经营,虚心接受此次教育。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9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如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使用相关工艺全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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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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