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3号
天津市天顺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Y1EG06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葛万公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1年6月8日10时35分10秒至10时41分04秒对车牌号为津MHX088的凯马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WU2DM2C6BKM03965)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2792106081048120213),检测视频显示在该柴油车排放检验的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
2.你单位于2021年6月6日15时02分10秒至15时6分04秒对车牌号为津RAW480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3JBB7CE472661)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2792106061511590291)),检测视频显示在该柴油车排放检验的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2792106081048120213)、《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2792106061511590291)、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年12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涉案的车辆在初检时并没有黑烟冒出。津MHX088的凯马牌柴油车是由于引车员检验开始前狠踩了几下油门导致车辆有黑烟冒出,津RAW480的福田牌柴油车检验过程中车辆在进行换挡或急加速时,车辆会有黑烟冒出,但是上述车辆在后面的检验及行使过程中没有黑烟冒出。
2.我单位已经对该检测人员进行了罚款处罚,并不再从事尾气检测岗位工作。
3.我单位已经将涉案的车辆召回进行复检,结果均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3号)及其送达回证及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