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5号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36847226950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国宜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荣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共有2台X射线机,分别为:1台X射线诊断设备,2015年5月份开始投入使用;1台牙科X射线机,2017年下半年开始投入使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参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你单位上述2台设备均为III类射线装置,你单位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检查时,上述2台射线装置均处于使用状态。
经进一步调查,上述2台射线装置近2年的使用记录及服务单价为:
1.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正侧位单价一百三十五元,拍照266次;正位单价九十元,拍照35次;两部位正侧位单价二百七十元,拍照5次。该设备近2年内的收入共计四万零四百一十元。
2.口腔单牙X射线机单价十元,拍照1013次,收入共计一万零一百三十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计算,你单位上述2台射线装置近2年的违法所得共计五万零五百四十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你单位提交的《设备使用日志》、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7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3.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五万零五百四十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