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11号
天津市东宝润滑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731261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红旗路3389#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7月8日初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TJHW024津环许可危证〔2021〕012号),核准你单位收集、贮存、利用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199-08、900-214-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49-08以上中的废矿物油)。你单位车间抽屉里有你单位工作人员王玉清记录的两个账本,两个账本详细记录你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来源、去向,交给谁处置,处置的数量,接收人的姓名及具体内容。两个账本记录的危险废物出库数量与该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簿记录的危险废物出库量不一致。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废矿物油处置利用情况说明》和《出库明细》记载:“其中按环评要求经处理设施全部工艺处置的废矿物油70吨,废矿物油品质较好的被我单位生产部领用,经调和车间改调后入到再利用库房,经再利用部门出售的约180吨;品质更好的废矿物油静置后出售的约100吨,现公司有库存约400多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调和车间改调后入到再利用库房,经再利用部门出售的约180吨废矿物油和静置后出售的约100吨废矿物油(共计约280吨)未如实记录到生产经营记录簿。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东宝润滑油脂有限公司30000吨废机油循环再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港环管〔2009〕第54号)、《天津市东宝润滑油脂有限公司30000吨废机油循环再生技改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验收意见》(津滨审批二室准〔2020〕21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TJHW024津环许可危证〔2021〕012号)、《出库明细》和《关于废矿物油处置利用情况说明》、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贵局〔2021〕94、95、33号告知书认定我单位于2021年7月5、7、8、10日从泰鼎(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出光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共收集39.056吨废矿物油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河北省东光县佳润脱模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并违法所得83059.6元,并提出了若干证据予以证明。贵局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其原因如下:1、我单位是具有合法生产“润滑油脂”的企业,其次我单位还拥有合法处置HW08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贵局已于2019年7月8日对我单位核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TJHW024津环许可危证〔2021〕012号),危废经营许可范围包括:收集、贮存、利用等。因我单位在接收一些单位交由我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我单位先由技术部门通过目视、指标分析判断以及采取在静置车间静置、加工等方法优先筛选出符合润滑油脂基础油标准的矿物油,该类选出的符合基础油油脂标准的矿物油我单位作为原材料提供给有需求的单位,这些有需求的单位将我单位提供的基础油都作为原材料使用,因此,我单位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基础油不属于危险废物。从上述若干企业收集废矿物油及向佳润公司销售基础油的行为完全合法。另据我单位了解,在本案件处理过程中,贵局将相关案情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沟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佳润公司向我单位购买的基础油实物进行了执法检查,同样也认可该批产品属于“基础油”而非“废矿物油”。故,在佳润公司无购入“废矿物油”的前提下,我单位必然不存在出售“废矿物油”的事实。2、我单位虽然是以危险废物的名义向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收集。我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在回收过程中,我单位对每批废矿物油均出具《检验报告》并附《产品分析报告单》;运输过程有完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入库过程有《入库单》;处置过程有《生产配比单》《调和操作记录》;处置完成后有《产品分析报告单》(成品)。以上记录及检测内容均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再现本次废矿物油回收、再生利用的全过程(以上事实由该若干批次废矿物油的《产品分析报告单》《检验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入库单》《生产配比单》、《调和操作记录》《产品分析报告单》(成品)予以证明)。但是我单位有合法的加工、制造基础油的资格,因此,危险废物收集进入我厂区后,我单位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如符合基础油标准的矿物油,经过沉淀等方式直接认定属于原材料油,不属于废弃物,可直接对外销售。对于在沉淀车间经过一定工序处理后,不符合基础油标准的,我单位从沉淀车间提出至我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后期采用加热蒸发、脱色、稳定、分离的工艺进行处理,最终达到中低端基础油的标准后,再对外销售。对于品质较好的废矿物油需进行分离的工艺处理,我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全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我单位的沉淀车间是正常的加工车间,不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我单位对涉案废矿物油的处置过程包括:对回收物的产品分析、运输、配比调和、静置沉淀、对成品的产品分析等诸多工艺,由于配比调和及静置沉淀工艺均在我单位沉淀车间内完成,所以在出入库记录上并未将已出售的基础原油进行记载,出库的原油与入库的危险废物总数与我们登记是一致的。故,贵局执法人员认定为我单位出入库登记不符不成立。我单位认为,我们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单位的行为不具备违法。作为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面对当前经济形势复杂的大环境下,大多企业经营困难,几近难以支撑,但东宝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经营管理理念,稳定员工就业岗位,积极纳税,为推动天津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公司在日常企业管理中对环保管理一直高度重视,但公司确有存在一定的管理缺陷,公司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从严防止环保事件发生。同时,公司将更加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和环保日常管控,积极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督查,切实抓好环保工作,严格按照更高标准要求,确保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3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62号、75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11月25日)等证据为凭。
2021年12月1日听证会结论:涉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去向案,维持执法总队“责令该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