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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成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1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2-10 16:4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10

天津天成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9C5X60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嘉园道7

法定代表人:赵文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0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预热、固化、喷涂工序正在生产,固化工序的固化炉未关闭,固化喷涂车间内2扇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固化工序配套的光氧催化氧化设备共有47组,其中30组处于不亮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1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1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1118日提交《情况说明》,提出:1.我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关闭门窗及大门,并补录了遗漏的危废记录。2.我单位电工使用串联法,将线路绕开镇流器直接供电,才造成执法人员检查时有30组镇流器不亮。我单位打开灯箱后,灯管实际上只有3组不亮。3.我单位所在工业园区进行了限电作业,有3次在未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紧急拉闸限电,可能导致了部分灯管的损坏。

经审议,我局维持处罚意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210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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