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06号
天津众联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NGT36
地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8号楼301、302
负责人:鲁明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1年6月1日2:00至6月5日21:45在宁河区兴家坨村进行环境空气采样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Q-210531-9),2021年6月3日8:30-9:15为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市波菲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QZ-210602-8),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现场采样记录上采样人员均有你单位员工徐晓楠。现场采样记录显示2021年6月3日8:30-9:15时间段内,采样员徐晓楠同时出现在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市波菲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位于宁河区的兴家坨村。
2.你单位于2021年6月1日2:00至6月5日21:45在宁河区任凤村进行环境空气采样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Q-210531-10),2021年6月4日9:00-9:45为位于西青区的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QZ-210603-13),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现场采样记录上采样人员均有你单位员工张帅。现场采样记录显示2021年6月4日9:00-9:45时间段内,采样员张帅同时出现在位于西青区的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和位于宁河区的任凤村。
3.你单位2021年5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210511-20)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210705-5)中AFS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A道标准曲线(A道测量元素:Hg)与B道标准曲线(B道测量元素:Se)原始记录中六个曲线点标准空白、浓度值、荧光强度值、反算浓度数值完全相同,S-QC的强度、浓度数值完全相同。两份报告中钠火焰原子吸收标准曲线原始记录中六个曲线点吸光度、浓度、SD、RSD(%)数值完全相同;S-QC的吸光度、浓度、SD、RSD(%)、结果数值完全相同;编号为S-210511-20-1-1-001与S-210705-5-1-1-001的样品吸光度、浓度、SD、RSD(%)、结果数值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2021年6月1日2:00至6月5日21:45对宁河区兴家坨村进行环境空气采样工作,老员工杜玉丰带一名实习人员参加,因实习人员未经上岗考核不具备签字权利,导致采样员徐晓楠在原始记录复核过程中出现人员重复情况。
2.我单位2021年6月1日2:00至6月5日21:45对宁河任凤村进行环境空气采样,采样员张帅带一名简单培训的业务人员外出,采样员张帅于2021年6月4日9:00至9:45内应客户要求至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完成工作后,立即返回宁河任凤村,期间由其他人接替采样员继续进行工作,接替人员不具备签字权利,导致采样员张帅在审核原始记录时出现重复签字情况。
3.2021年7月7日实验员何艾然参考编号为ZL-S-210511-20的《检测报告》对样品进行检验,该员工之前负责理化实验,根据实验室规定,理化试验的曲线在实验条件不变的基础上保证控样或者加标回收在范围内可以使用三个月,实验员何艾然打开编号为ZL-S-210511-20的《检测报告》的曲线测试条件,对质控样及编号为ZL-S-210705-5的《检测报告》样品进行检测,进行检测时由于电脑待机时间过长,软件硬件失联,何艾然刚转到金属组,不了解情况,因此该检测数据未上传至电脑。2021年7月8日实验员李美娇发现问题,对编号为ZL-S-210705-5的《检测报告》样品进行复测,但是何艾然打印了7月7日的数据,导致编号为ZL-S-210705-5的《检测报告》和编号为ZL-S-210511-20的《检测报告》数据一样,该数据用于数据对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并无主观过错,实际为操作失误。
4.我单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评审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对现场检测过采样的要求,现场照片证明至少有2名检测人员在场,涉及的检测服务活动属于客户委托的对比实验,我单位都进行了实地采样,真实检测并满足质控要求。《检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我单位无主观故意,虽然签字人员存在瑕疵,但《检测报告》用于日常监测,且为对比监测,签字人员的问题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单位已积极改正。本案涉及的所有检测报告均有完整的原始采样数据,真实有效,无任何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
5.我单位法务人员认为,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时,有一个人在监控录像执法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