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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诺口腔医院 津市环罚字〔2021〕9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09 09:3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8

天津市中诺口腔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A8XK2R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南开三马路交口鼎福大厦第一层至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卓伟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共有3台Ⅲ类射线装置正在使用,分别为:牙科口外X射线机1台(型号:NewTomGiano、设备编号:70821730)、牙科口内X射线机1台(型号:INTR、设备编号:11811035),上述两台设备于20192月投入使用至今。牙科口外X射线机1台(型号:BIPXO、设备编号:70821895),于2020420日投入使用至今。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上述三台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中诺口腔医院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X射线机使用情况记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022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0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3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二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一千八百零五元;

3.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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